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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柴桑区林长巡林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关于印发《柴桑区林长巡林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区、处、街道)林长办公室:
现将《柴桑区林长巡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域森林资源清单,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柴桑区林长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柴桑区林长巡林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的跨越,落实林长制不是“冠名制”,而是“责任田”。贯彻落实《江西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根据2020年柴桑区河(湖)林长制工作推进会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林业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林长,是指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级林长、副林长,村级林长、副林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区林长办公室负责服务保障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工作。乡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乡级林长、副林长开展巡林工作。村林长办负责组织村级林长对专职护林员日常巡林工作进行巡查,协调解决巡林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乡级林长办,乡级林长办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区林长办。
第四条 区、乡两级林长办公室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两单两函”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函》。根据国家林草局每年下发的森林督查变化图斑,区林长办对乡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区域森林资源问题清单》和《督办函》。
第五条 林长巡林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
集中巡林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区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 ;日常巡林可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区级林长巡林以日常巡林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区级林长带头示范,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林区乡镇(马回岭、岷山乡、岷山林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门街道、狮子街道、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港口街镇)乡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非林区乡镇(沙河街道、城子镇、赤湖管理处、江洲镇、新洲垦殖场)乡村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1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
第七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市、区两级总林长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四)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指示批示的事项;
(五)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事项;
(六)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履职情况;
(七)林地林木管理、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候鸟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以及涉林案件查处情况;
(八)国土绿化、重点区域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提升工作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巡林的事项。
第八条 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九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年度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等情况,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适时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就。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其他林业工作纳入林长巡林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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